租賃專法三讀通過 押金不得逾2個月

租賃專法三讀通過 押金不得逾2個月

《租賃條例》三讀通過,房東提供的出租資訊須與事實相符,廣告不實可開罰租賃住宅服務業。資料照
 
新增:修法重點表
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》28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。為鼓勵房東將房子委託包租、代管業者,在租稅方面給予優惠。房東提供的出租資訊,應該與事實相符。在承租規則上,例如押金總額、毀損設備等,也都有更明確的規範。

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主任徐佳馨指出,《租賃條例》三讀通過之後,房東與房客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將獲得較明確的保障,租賃服務業也有法源可以依循。不過在實際執行上,並不容易全面稽查,勢必得有一段磨合期,例如房東以不租為要脅,要求房客不報稅等。政策也必須同時搭配稅務與登記,市場透明化較快落實。此外,2年時間是否足以讓租賃服務業數量與品質達到足夠的普及率,也是一個問號。

崔媽媽基金會執行長呂秉怡認為,《租賃條例》大篇幅在包租代管產業的經營與管理,小部分是房東、房客之間的權利義務補強。因為這是台灣第1部租賃專法,以此為方向,可以接受。但是《租賃條例》的立法只是起點,在權利義務、糾紛處理方面,仍有努力空間。(崔雅慧/台北報導)
上架:18:45
更新:22: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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